注册农产品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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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产品如何出口?
我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等。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
就合作社而言,可以参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主进出口权的方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企业申报材料需要有: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企业或院所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两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在申报程序上,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商务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申报过程中需要的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从目前各地实践情况看,我国合作社做出口业务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一是找代理商代理。北京一家果品合作社,在取得了自主进出口经营权的相关证件后,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开展进出口业务。后来就找到山东一家代理公司,通过他们做出口贸易。其实这种代理商也不算是非常正规的代理商,而属于那种半正式的代理商,公司本身就做进出口业务,销售的同时捎带帮合作社销售,最后按销售额挣取佣金。二是靠龙头企业。江西赣州有一家脐橙专业合作社,当地龙头企业负责收购脐橙。这种模式其实是双赢的,企业不仅具有营销渠道,而且收购价格也可以达到农民的心理预期。对于龙头企业来讲也有了稳定的货源,收购后公司再统一进行打蜡、分装、出口,以企业的名义销往国外。三是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现在,有些有进出口业务的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待产品销售后将盈余返还给农民。山西有一家酥梨合作社,就是当地龙头企业和农民一起办合作社,农民负责生产梨,企业负责做出口,销售后将各种成本扣除后,按照交易额的60%返还给农民。
虽然目前我国做出口业务的合作社所占的比例还很小、很有限,但是它的优越性已经体现出来了。福建有家企业向欧盟出口水果,公司经常会面临一些抽检,其实也可以说是贸易壁垒。后来公司成立了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出口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合作社的产品本身就具备有机产品认证,合作社的信誉度相对来讲也更高,对国外来讲,合作社作为生产组织来销售产品,信誉度较好。后来公司就把经营出口权转给了合作社。它的优越性就体现于此,合作社做出口贸易很少会遇到贸易壁垒。此外,合作社办理出口过程中,在处理基本的基地备案、加工厂备案程序之外,还应注意如下问题:第一,在进行产品出口前,要认真核实出口产品是否在进口国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第二,合作社产品出口前,一定要了解进口国对于农药残留问题的标准;第三,合作社需要强化自身实力,保证产品供应。
案例
浙江临海市永丰鲜果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果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现有成员350人,分布在永丰、括苍2镇20个行政村。拥有各类水果3万亩,其中柑橘1万亩,杨梅1万亩,枇杷3000亩,其他水果1000多亩,年产量2万吨,年产值1500万元。由于该合作社果品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其注册的“正凤”牌临海早大梅、东魁杨梅深受消费者欢迎,产品销往北京、上海、山东、东北等地。该合作社还大力推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几年前,该合作社的出口业务通常是采取与当地外贸公司进行合作,但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借用外贸公司的海外业务优势,但同时也削弱了合作社自身的利润所得。于是,永丰鲜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启敏开始考虑自己成立公司进行农产品出口。永丰鲜果专业合作社与临海市供销合作社紧密联手,共同出资成立了临海市永丰供销社有限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基层社的平台,加快合作社发展。应启敏向记者表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今后发展方向的一次全新尝试,彻底改变了以往只做水果的单一模式,发展之路越走越宽了。据永丰鲜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启敏介绍,借助供销合作社在产品流通中的优势,合作社在申报产品出口权的过程变得相对轻松,解决不少合作社单枪匹马难以短时间完成的手续,省时又省了力。
注册农产品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农产品、土特产、预包装食品的制作与存储、销售(含网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作用
主要作用是促进商品集散,形成农产品价格,把关农产品质量,保障城市农产品供应,引导农作物生产。
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主要包括水果区、蔬菜区、粮油区、干货区等主要交易区域以及信息中心、物流场、配套酒店、管理办公区等辅助业态;物流场又称冷链仓储中心,综合冷库、冷链交易中心、分拣中心、仓储区、物流配送区、冷藏停车区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是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
扩展资料:
按农产品批发环节关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一级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和三级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市场,是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向中间批发商或代理商销售的批发市场。
二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一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中间商或零售商。三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二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零售商,这类批发市场多从事进口农产品批发。
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策略有哪些
选择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策略主要有:
(1)综合性分销渠道策略。即运用多种分销渠道综合地推销自己的产品,通过批发商把产品分布到各零售点,销售面十分广泛,竞争性特别强。适用于日用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销售。
(2)选择性分销渠道策略。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或经营者能力的限制以及用户的偏好等,经营者要选择较为合理的、有效的分销渠道作为自己产品的理想销售线路。
(3)独家分销渠道策略。在某一特定市场,经营者仅选择一家批发商或零售商专门销售其产品,一般情况下,这些经销或代理商不再经营其他同类产品。适用于消费品中的选购品,如农业机械。但独家经销容易因推销力量不足而失去市场,对生产者和经销商来说,风险都大。
以上介绍的三种策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用一种或两种策略,有时也可综合运用。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招商加盟
1 、丰富的实践经验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项目拥有五年的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电子商务经营人才,建立了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创建了整套精品的运营模式,在实践中积累下来了丰富经验。
2 、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3 、长期的客户服务与持续培训支持
“ 一站式客户服务 ” ,不仅在项目启动时协助授权加盟商的完成各项经营工作,在项目正常运营之后,仍在管理、培训、营销等方面帮助授权加盟商解决各类问题。专门开发的管理系统,实现对其各类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专业化信息管理,同时帮助授权加盟商进行市场开发指导与客户培训。
4 、可复制的经营管理模式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连锁经营是让投资人对标准的经营模式进行有效复制。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既对投资人的专业资质提出严格要求,又对投资人的 “ 复制 ” 能力提供有效培训,从而保证了不同的投资人都能在相应的起点上成功复制。
5 、严格的督导保障体系
我们的督导管理人员将赴全国各地授权加盟商所在地进行巡视,对加盟商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督导。评价结果将成为各地授权加盟商是否能长期使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品牌的重要依据,保证了整个加盟体系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授权服务机构加盟的条件
(一)基础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
2.在与南方农产品交易所上市产品相类似农林等领域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投资类企业以及经济组织;
3.认同南方农产品交易所企业文化、充分理解并支持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经营理念。承认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忠实地履行授权服务机构义务,按期缴纳各项费用;
4. 熟悉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5. 承诺遵守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6.有完善的经营组织机构、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7.加盟地区为符合《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在当地有充足的商务客源, 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8.拥有或租赁有适合长期经营固定的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符合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统一规定的硬件标准以及经营设备;
9.拥有充足的资金(不少于40 万元人民币,其中加盟金最低标准为 20 万元人民币);
10.业务上必须接受南方农产品交易所运营中心进行管理,确保统一的管理服务标准;
11.南方农产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机构加盟费用
(1)加盟金:不低于20 万元人民币(2011 年前60名实行免费 );
(2)交易席位费 :每年度3万元人民币;(2011 年前60名实行免费1年 )
(3)运营中心全程建设、管理系统维护费: 此项需要特别申请,服务内容:·开业筹备期人员招聘、培训、明细:特派经理+管理支持费:3.5万元(一般为2-3个月,具体视公司建设进度而定,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二、某特定区域总服务中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营业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3.符合规定的办公硬件、运营团队建制与完善的管理制度;
(1)办公硬件:前台、行政办公室、总经理室、财务室、业务经理室、会议室、会客室 (接待室)、培训室(投影、音箱、白板等设备)贵宾室、交易营业厅。
(2)运营团队建制标准: 标 准 ( 1 ) 标准( 2) 标准(3) 标准(4) 人员配置 营销队伍 交易商数量 年度总交易量 区域总量所在百分比(%) 所在区域最少服务机构数量 总经理1名,行政部1名,营销管理人员5名,分析师2名,投资经纪人30名。 高级培训讲师1 名,培训讲师2名,3名助理培训讲师
(讲师由培训学院认定) 2500 个 2000 万批 40%以上 6个 (3)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决定条件:
①营业在三个月以内达到日均交易收入壹万元整;
②保持连续六个月月度佣金收入达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③在辖区开设 6 家以上的营业厅或推荐设授权服务机构;
④年度辖区总交易手续费收入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授权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保障授权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授权服务机构在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章程》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为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
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即根据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投资者提供所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约上市品种的全市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本地级市(备注:根据市场份额,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本地级市辖区可以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不超过行政区划数)辖区只设立一家授权服务机构机构;该授权服务机构有权在全市辖区自行设立若干下级代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四)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个人信誉;
(五)有10-15人团队.
(六)热爱金融行业。
第六条申请成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加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人员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同时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纳授权服务机构授权服务机构费。
(四)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授权服务机构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申请单位获得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授权服务机构作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市场开发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持仓及保证金情况;
(二)与当日(N日)出现保证金不足的交易商进行联系,督促交易商追加保证金;
(三)若该交易商未能在次交易日(N+1日)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前按交易规则规定入金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将保证金差额补足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四)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做好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入口处外墙悬挂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200平方米以上,并可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逐步扩大。
第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二)2-3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四)1-2名客服人员;
(五)1-2名财务及结算人员;
(六)不少于10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备经济、金融、农业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证券、期货、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三)熟悉相关行业产品贸易模式;
(四)熟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
(五)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一次性缴纳的授权服务机构加盟费: 20万元;
(二)年度授权服务机构席位费 3 万元/年;
(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备注:前60名免加盟费,免壹年席位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授权服务机构的合理利益,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对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保护,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一)根据授权服务机构级别,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的,在区域内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只发展1家授权服务机构;
(二)经济特别发达地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最多不超过区数;
(三)区域保护期1年,如授权服务机构业绩差,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最低任务指标,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可以另外设置另外一家授权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授权服务机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给于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授权服务机构,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将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经批准,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或交易席位。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第六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缴纳的加盟费及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另行规定。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取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取消授权服务机构(授权机构资格)资格的;
(五)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八条兼并授权服务机构的法人或与授权服务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必须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兼并授权服务机构的法人或与授权服务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审查批准,可以取消或收回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一)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二) 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四)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五) 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六) 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形象;
(七) 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八) 不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九) 被交易所要求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十)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十一)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授权服务机构接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取消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授权铜牌;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缴纳的授权服务机构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 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 停止现货业务;
(八) 取得其他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加盟费优惠:前60名加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服务机构,免加盟费,免1年席位费。
交易服务费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给予授权服务机构丰厚的服务回报(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现货产品利润差价等利润项目的返佣)
管理服务奖励:区域总服务中心,年终可以获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其辖区全部交易手续费收入 2%—5% 的管理服务奖励
无条件退出保证:给予按照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值进行抵押与转让支持。
其他特别奖励: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业绩给予特许加盟代理商评定级别按照级别分别给予享受对应的待遇与奖励。 1 品牌支持
(一)统一的、完整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企业品牌形象识别系统;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统一的产品推广、展会促销;
(三)全国和地区性统一的品牌建设;
(四)全国范围内主要出版物上的平面媒体及软性文章宣传投放
(五)针对不同地区或单个代理商的专项广告策划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旗下所有代理的互荐促销广告
(七)统一的培训讲师与人力资源支持
(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网站的整体宣传推广
2 技术支持
(一)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采取“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网站上的百家争鸣栏目,公布业内人士对盘面的分析与指导。
(二)运营中心为加盟单位培训专业的投资分析师;
(三)合作期间,南方交易所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加盟公司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交流。在授权服务机构发展初期,可选送优秀员工到运营中心参加培训,培养其成为初始业务主干。培训包括:系统的投资知识培训、产品培训、系统的操作流程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等。
(四)在针对新开业前期授权服务机构可以向运营中心申请管理支持(需填写申请表及负担相应的费用),审核通过后,运营中心将指派一名资深高级投资分析师进行驻公司进行技术扶持。
(五)合作期间,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负责组织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者和投资分析师在国内及国外的探讨交流。
3 业务支持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及时给予授权服务机构一些关于产品的背景资料和宣传资料,促进其业务开展,另外,代理商如果在积累一定客户的基础上,经授权服务机构申请,运营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派培训师或分析师协助其开展投资说明会。
4 营运支持
(一)人力资源体系(包括招聘、岗位设置、管理及组织结构等)建设指导;
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文件提供;
(二)在代理商迅速发展过程中,急需人才的时候,可以向总部申请人力支持。
(三)公司会按实际情况委派优秀的技术,销售和管理人才支援代理商。
(四)总部对加盟单位进行管理运作的培训支持,使加盟方能够独立的良好运作。
(五)总部为加盟单位提供卓越经营销售管理教材一套,并对加盟方的前期销售团队进行免费培训。
(六)公司在加盟期间提供区域保护。
5 品牌建设支持
总部免费对加盟公司的形象进行统一的设计:统一的理念识别系统(MI)、行为识别系统(BI)、视觉识别系统(VI),并提供全套的视觉识别系统的VI手册;
统一的宣传策略指导、网站宣传和宣传物料;
提供相应数量的技术与管理指导;
配合加盟商进行开业大型演示会;
为加盟商提供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
6 营销管理指导
1.专业的营运咨询指导服务
2.专业的行业咨询指导服务
3.专业的绩效考核晋级体系支持
4.提供市场调查、市场策划、品牌宣传;
5.提供开发客户的成功案例。
7 提供资讯支持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每一位授权服务机构定期提供内部资讯;
建立信息量大、内容新颖的行业一流网站,每一位授权服务机构及客户可以在网上直接看到自己的有关资料,并可以在网络上直接与专家进行网上交流;
提供最全投资分析工具及搜索引擎、免费网上课堂。
8 加盟商成功交流峰会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授权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服务机构全体大会;
不定期举办加盟商成功经验交流峰会。战略规划加盟整体战略规划
(一)中国区加盟服务机构体系规划
在中国境内以地级市为基本单位设立加盟服务机构(中央直辖城市每个区、省会城市与发达地区每个区、省地级市)
(二)自律管理服务体系
实行区域总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在中央直辖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分别设一家主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内其他服务机构,年终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辖区总交易手续费的 2%—5% 给予主导服务商领导管理服务奖。
(三)加盟费
加盟费以 20 万元为基准实行保底浮动,加盟前60名予以免费(详细见《管理办法》)。 加盟整体战略规划
(一)中国区加盟服务机构体系规划
在中国境内以地级市为基本单位设立加盟服务机构(中央直辖城市每个区、省会城市与发达地区每个区、省地级市)
(二)自律管理服务体系
实行区域总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在中央直辖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分别设一家主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内其他服务机构,年终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辖区总交易手续费的 2%—5% 给予主导服务商领导管理服务奖。
(三)加盟费
加盟费以 20 万元为基准实行保底浮动,加盟前60名予以免费(详细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蔬菜,水果,桑蚕,苗木,花卉,茧丝绸及其制品,农业科技培训、农产品开发,纺织品。
模板示例2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肉制品销售;豆制品制造;豆制品零售;酱腌菜生产;水产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配送;谷物、豆及薯类、树、竹、草、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的批发;种苗、农副产品、果品及蔬菜、禽、蛋及水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调味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冷冻食品、非酒精饮料及茶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罐头、营养和保健食品的销售;食品的互联网销售;粮油、糕点、面包、豆制品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劳务派遣;经济贸易咨询;种植水果、蔬菜(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工艺美术品、日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化肥、化妆品、家用电器、服装、珠宝首饰、金属制品、工艺品、针纺织品、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照相器材、通讯设备、机械设备;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农产品科技公司经营范围:调味料(固态)的生产,笋、木耳、香菇、猴头菇、茶树菇、姬松茸、萝卜、胡萝卜、洋葱、生姜、大白菜、黄瓜、辣椒、辣椒粉、南瓜、冬瓜、莲藕、葱头、蒜头、青花菜、花椰菜的分拣、清洗、分级、切割、粉碎、包装等加工;盐干制农产品、盐渍农产品、盐腌海带、盐腌裙带菜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村农产品滞销,而城里的价格为何这么贵?
因为想信息的不对等以及运输的不便利导致了农村的农产品滞销而城里的价格昂贵。
市面上大部分的农产品都不是直接从农民手里销售到买家的手里,而是被一层又一层的中间商不断加价,才从农村来到城市。比如农产品收成之后承包商先去收货,然后再通过渠道发货出去,到每个地区的代理商或者是批发商那里。代理商跟批发商继续把东西卖到批发市场的老板手里,各种小老板再去批发市场里面进农产品。经过这层层关卡,一人要收取一点利润,自然农产品的价格就被加上去了,到最后城里人去超市或者是市场买就超级贵。
但是蚊子多了,一人一口,其实没有多大赚头。农产品卖得贵了,城里人可能也很多消费不起,或者是不会消费那么多,导致这些商家都不愿意卖农产品(容易坏掉,坏掉就血本无归)。这样就会导致农产品滞销,第二年卖得比第一年贵,人们更买不起农产品,如此恶性循环。有人说供求关系影响,卖不动就不种啊,这也太天真。有的果农承包了整片山头,种的都是苹果树,难道两年卖不动第三年砍了?
此外还有交通的问题,交通运输以及保存费用其实是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另一个因素。毕竟大部分的农产品都容易坏掉,所以需要冷藏。运输途中也容易磕磕碰碰,所以要包装得非常好。而且很多农村的路特别差,又偏远,需要走很长很难走的山路、土路。再加上进货之后农产品需要保鲜,这也是一笔费用。种种因素导致了农产品的价格不可能便宜。
所以现在很多人直接在微信或者是淘宝上卖自家的农产品,我觉得这个挺好的,首先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其次快递费比运输费还是普通人能承担得起的,还能吃到正宗新鲜的农产品。
马云生产的预制菜招代理商了吗
正在招商。
马云的预制菜公司叫杭州马家厨房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由马云持股99.9%的杭州大井头贰拾贰号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其中包含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食品生产等,所以马云生产的预制菜正在招代理商。
农村快递代理点申请怎么申请
常见快递代理点申请细则
一、申通快递代理点申请,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电话或在线留言,向招商经理索要相关加盟资料。
2、确定加盟意向后,投资商可直接向总部递交加盟材料,等待审核。
3、双方就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后,便可签约,正式成为合作关系,投资商需按照合同内容交纳 一定的加盟费用。
4、在申通总部的协助下,投资商进行店面选址。
5、一切准备就绪后,便可开业经营了。
二、圆通快递代理点申请,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进行简单地项目了解(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
2、下载并填写圆通快递加盟申请表。
3、圆通快递公司对投资者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评估。
4、投资者到圆通快递公司进行参观、学习。
5、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后,便可以签订正式的加盟合约。
6、投资者按照合同条款缴纳相关费用,总部划分区域经营权。
7、投资者进行开业前的准备,包括选址、装修、店内布置、宣传推广等等。
8、所有的准备工作都完成后,加盟商便可以择吉日开业。
三、韵达快递代理点申请,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加盟咨询 加盟商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咨询;
2、索取加盟申请资料;
3、提交资料;
4、资格审查;
5、访问与考查, 加盟商到元洲公司总部和分部进行参观考察;
6、确定意向;
7、综合考察;
8、签订合同, 加盟商与运营管理中心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9、督导赴当地调研, 对加盟地区进行市场调研;
10、创业培训;
11、督导筹备, 管理部专业督导人员进驻加盟地区,协助加盟公司搭建平台,筹备开业;
13、开业策划,加盟公司正式开业,总部代表前往祝贺;
14、正式营业 外埠运营管理中心对加盟公司进行长期的后续支持,位于一楼的沿街商铺且符合地方法规。
四、顺丰快递代理点申请,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顺丰官网,对其综合实力、具体业务、网点覆盖、代理政策等等,进行初步了解。
2、注册登记,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如代理意愿确定,向总部递交申请,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提交至总部审核。
3、资质审核通过,双方就合作进行深入沟通,如无异议,签订正式代理合约,按照规定,代理商缴纳相关的费用,总部开始全部指导。
4、针对顺丰快递代理点的具体操作流程、管理制度,运营系统等等,总部对代理商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全方位的培训指导,使其迅速上手。
5、在总部的协助下,代理商进行开业前的筹备工作,具体包括:门店选址、设计装修、设备购买、车辆购置、员工招聘等。
6、至此,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择吉日,代理点就可以正式投入运营了,前期,总部委派专人驻店指导,后期,时时追踪,帮助解决所有运营难题
五、百世快递代理点申请,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加盟咨询:通过网络、加盟热线,等方式了解当前未开通汇通网点区域。
2、加盟洽谈:汇通快运网管中心通过了解加盟商心信息,并确认其加盟资源。
3、提交资料:
(1)、加盟商必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百世汇通加盟申请表》、《派 送范围联系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2)、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快递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道路经营许可证。
4、加盟审批: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需一次性交纳网建费和加盟押金。
5、加盟培训:加盟商必须通过总部要求进行加盟培训。
6、签约:双方签订《加盟合同》。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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